*韩国留学之检疫
不管来自何国,进入韩国的旅行者都无需接种疫苗.但那些来自传染病流行区的旅行者最好接种预防霍乱和黄热疫苗.
①动物检疫
动物和动物产品在到达入境口岸时应向动物检疫局申报,还需提交原产地官方机构签发的动物检疫证书.
旅客随身携带或空运来的宠物(猫和狗)必须送到动物检疫区以供检疫官员检查,处理.
②植物检疫
所有来自海外的植物及其产品入境时必须向植物检疫官员申报.
可与旅行者所在国或韩国的国家检疫局联系以获取进一步情况.
*进出口法定检疫检验物
一、韩国《动物传染病预防法》第31条规定,与下述畜产品有关的进出口货物均属于法定检疫检验物:
(一)动物及其胴体;
(二)动物产品,如:骨、肉、皮、蛋、毛发、蹄、角等及其包装材料;
(三)可能传播动物传染病病原的动物饲料、器具、垫草及其他相关产品。
按韩国农林部对上述规定的解释,这些法定检疫检验物是指:
1、偶蹄动物或奇蹄动物;
2、狗或猫;
3、兔;
4、鸡、火鸡、鸭或鹅;
5、蜜蜂;
6、除1或4项以外的鸟和哺乳动物(鲸除外);
7、上述1或6项下动物的精液、卵或受精卵;
8、鲜奶;
9、加工后的肉制品如火腿、香肠、培根肉等,或加工后的蛋制品如未灭菌的蛋清、蛋粉等,或未经巴氏消毒的加工奶制品。
10、上述1或6项下未经加工或灭菌的动物胴体、肉、骨、皮、毛、角、蹄、腱、内脏、蛋、脂肪、鲜血、血粉、脑、骨髓、废水、提取物、肉骨粉或羽毛粉;
11、用于装载、包装1项或10项下检疫物的运输工具、容器或包装物;
12、含有传染性动物疾病病原或含有传染性动物疾病病原诊断用生物试剂的物质;
13、由国立检疫院院长签发公布的可能传播动物传染病病原的动物饲料、器具、垫草或其他相关产品。
第9、10或13中所述的灭菌、消毒或处理的范围和标准由国立检疫院确定并公布。
二、进口法定检疫检验物的卫生证书要求
《动物传染病预防法》第34条规定:
(1)任何人进口法定检疫检验物须根据第32条(1)款的检疫检验要求提交出口国有关政府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证明进口该货物没有传播任何动物传染病病原的风险。根据农林部法规规定,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下述情况:一是农林部部长令确定的从没有主管检疫机构的国家进口货物,二是随附的证书为出口国有关政府机构签发的电子证书,该电子证书经国立检疫院认可并通过网络传送、存储在口岸检疫机构的计算机主机。
(2)为预防和控制动物疾病提高公共卫生水平,如果农林部确认有必要,可以确定并公布有关的卫生情况如检疫检验项目和出口国的卫生状态等,以上内容应与34条(1)款的检疫检验证书内容相一致。
三、进口法定检疫检验物的检疫检验要求
《动物传染病预防法》第36条规定:
(1)任何人进口法定检疫检验的货物应立即向国立检疫院申报并由检疫官员根据农林部的有关条款对货物进行检疫检验。此外,任何人入关时携带的个人物品如果属于法定检疫检验物,须根据农林部法规的有关条款规定,向位于空港、海港的国立检疫院进行申报,并在入关时接受检疫官的检疫检验。
(2)任何产品,尽管不是法定检疫检验物,如果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感染了传染性动物疾病病原,检疫官仍可以对疑似产品进行检疫检验。
(3)如果确定有必要,检疫官可以对保税区内储存的任何法定检疫检验物进行检疫检验,即使该货物按(1)款规定不需要申报或根据海关法第154条规定不需要向保税区管理员申报。
四、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根据《动物传染病预防法》第36条(1)款规定,未申报法案第31条规定的法定检疫检验动物以及CITES规定的禁止国际贸易的产品者,罚款5 000 000 韩元;
(二)根据《动物传染病预防法》第36条(1)款规定,未申报法案第31条(第一类除外)规定的法定检疫检验动物者,罚款1 000 000 韩元;
(三)根据《动物传染病预防法》第36条(1)款规定,未申报法案第31条规定的法定检疫检验动物产品,未附兽医卫生证书者,罚款100 000 韩元;
(四)根据《动物传染病预防法》第36条(1)款规定,未申报法案第31条规定的指定动物产品,但附有兽医卫生证书者,罚款 50 000 韩元。
根据《动物传染病预防法》附件规定,对每一违法案例罚款100 000韩元,约100美元。2006年1-9月访韩旅客中被确定违反这些规定的个案达104个,其中中国50个、蒙古23个、乌兹别克斯坦8个、俄罗斯6个、美国4个、菲律宾4个、加拿大2个、香港1个、泰国2个、越南3个、尼泊尔1个。根据法案规定,对以上所有违法案例均进行了罚款。